一、房屋過戶未登記的補償款應該給誰
徵收未辦理過戶的房屋時徵收補償款該給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我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房屋作爲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爲準、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辦理過戶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徵收房屋時,補償應歸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房屋怎麼補償
法律快車提醒您,房屋的補償如下:
1.搬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確因搬遷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
3.搬遷補償費用,包括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物資拆卸包裝運輸費用、解聘員工的補償費用;
4.搬遷政策獎勵,包括速遷費、搬遷獎勵費。
三、房屋補償的流程
房屋補償的流程: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辦理相關手續,落實人口徵地補償以及安置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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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十三條[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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