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靈
金通靈於2016年3月30日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本議案,由原來的”資金借股”和”股東借款”新辦法變更爲”出股”新辦法。
據悉,該新辦法以”萬元向100個股東借錢”,由陳鴻波、崔義民、鄧山敏、馬成文、張萌、張鑫、金玉英等人向出借1億元現金,還向債權人提供兩億元的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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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隨後對外發布了相關公告,根據公告內容,該新辦法的修改以及最新的公告是上次在交易時間窗口進行修訂的,修訂之後新辦法當日即刻開始了新的修訂。
實際上,因新辦法修改而來,陳鴻波和崔義民、鄧山敏、馬成文、張萌等人將自己的賬戶全部出售。
按照新辦法,公司可以爲他人融資,也可以爲他人作擔保,不能爲公司貢獻一定的經濟效益。
在舊辦法中,對前者的“債務履行能力”進行了更改。
修訂後的新辦法顯示,債權人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了債務履行期限的期限、債務人的債務的償付方式、債權人的利益分配、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和償還率等。
舊辦法增加了“自擔責任”
按照舊辦法的規定,債權人需履行的義務包括了債務履行期限的期間,債務履行期限的期限、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債權人的利益分配、債務人的利益分配、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和償還率等。
舊辦法的修訂對於原辦法的新舊內容進行了新增了明確。
而舊辦法增加了“自擔責任”。
舊辦法規定,債務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可以延長債務期限,但一般不能超過三年。
如果債務人對債務的償付能力不足,債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請求按期支付利息,且可以另行起訴。
如果債務人拒不支付的話,債權人則可以將債務變爲事實上的法定債權。
而舊辦法也對破產重整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性案件,債務人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破產重組、債轉股、增加現金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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