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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华泰股份股吧)

研發費用諮詢費可以加計扣除嗎

研發費用諮詢費可以加計扣除。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扣很多項,最後一項是其他,其他包括諮詢費、會議費之類的,其他扣除不得超過允許加計扣除的10%。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範圍包括哪些?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擴展資料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爲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爲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會計網-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範圍包括哪些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範圍作了規定。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箇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儘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覈算角度應該作爲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於八項費用範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爲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爲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於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於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爲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由於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但用於這些儀器、設備運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設備類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於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築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於研發活動又用於一般生產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並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設備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於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係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爲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如企業爲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

(3)折舊費用。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a.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b.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a.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b.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其他事項。

a.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爲應稅收入的,應按衝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b.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c.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相關規定

(1)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覈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箇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覈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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