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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九条”将对IPO、上市公司产生哪些影响[货币基金482002]

資本市場迎來第三個“國九條”。4月12日晚間,院發佈《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次出臺的意見共9個部分,這是繼2004年、2014年之後第三次推出“國九條”。

IPO將迎來重大變化,主板、創業板上市標準適度提高

滬、深交易所優化了主板、創業板上市條件,適度提高淨利潤、現金流量淨額、營業收入和市值等指標。針對主板制訂了三套上市標準。同時,進一步明確主板定位,對發行人的行業地位等提出了細化要求。

針對主板制定的套上市標準要求

針對主板制定的第二套上市標準要求

針對主板制定的第三套上市標準要求

此外,上交所同步修訂《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一步完善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針對創業板制定了兩套上市標準。

針對創業板制定的套上市標準要求

(同時要求“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6000萬元”。)

針對創業板制定的第二套上市標準要求

上市公司重組、分紅、減持、退市政策均有調整

一、支持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1、修訂重組上市條件:加大對重組上市的監管力度,削減“殼資源”價值,對照主板上市條件的修改,提高主板重組上市條件。

2、完善重組小額快速審覈機制

①擴大科創板、創業板小額快速機制適用範圍,取消配套融資“不得用於支付交易對價”的限制;

②按照融資需求與公司規模相匹配的思路,將科創板、創業板配套融資優化爲“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0%”;

③明確“交易方案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輿情等重大複雜情形”的,不適用小額快速審覈程序;

④將小額快速機制下交易所的審覈時限縮減至20個交易日。

3、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

二、分紅不達標採取強約束措施

深滬交易所要求,多年不分紅或者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納入“實施其他風險警示”(ST)的情形。

針對主板,深滬交易所要求:對符合分紅基本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現金分紅總額低於年均淨利潤的30%,且累計分紅金額低於5000萬元的公司,實施ST。

針對科創板、創業板,深滬交易所要求

①分紅金額值標準調低爲3000萬元。同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研發投入佔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3億元以上的公司,可豁免實施ST;

②回購註銷金額納入現金分紅金額計算;

③積極推動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

三、對退市制度進行改革優化

1、擴大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適用範圍,調低財務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增加多年連續退市情形:

①對於1年的,當年財務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比例達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

②連續2年的,金額合計數達到3億元以上,比例達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③三年及以上被認定虛假記載即退市。

(注:一年、連續兩年標準適用於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虛假記載行爲;三年及以上標準適用於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的虛假記載行爲。)

2、新增財務ST情形: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即實施ST。

3、將嚴重資金佔用且不予整改納入規範類退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餘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者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內歸還的,予以退市。

4、提高主板財務類退市指標:

①主板虧損公司的營收指標從現行“1億元”提高至“3億元”,科創板、創業板維持“1億元”不變;

②虧損考察維度增加利潤總額;

③對財務類ST公司引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意見退市情形。

5、將內控審計意見納入規範類退市情形:

①對多年內控非標意見實施規範類退市。

②連續兩年內控非標或未按規定披露內控審計報告實施ST,第三年內控非標或未按規定披露即退市。

6、新增控制權無序爭奪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東在制度框架內解決控制權爭議,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7、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門檻:適當提高主板A股(含AB股)公司市值退市標準至5億元,科創板、創業板公司市值標準不變,仍然爲3億元。

四、優化完善股份減持制度

1、強化大股東減持要求:

①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的,控股股東、實控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

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合併持股5%以上的,適用大股東減持規定。

③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大股東減持規定。

2、嚴防利用融券、轉融通繞道減持:

①大股東、董監高不得融券賣出公司股份,不得開展以公司股份爲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②限售股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不得融券賣出公司股份;

③股東在獲得限售股前,應了結公司股份融券合約。

3、強化協議轉讓、非交易過戶監管要求

①受讓方在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

②因轉讓行爲失去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實控人身份的,其6個月內要繼續遵守相關減持額度、預披露等要求。

4、優化信息披露要求:董監高、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應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減持計劃時間區間由最長6個月縮減爲3個月。

5、其他事項:明確股東贈與股份、認購或申購ETF等情形以及轉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組上市公司的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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