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四川綿陽的夏女士在網絡平臺上花費6000餘元購買了一隻約克夏幼犬。然而,當她收到寵物後發現,小狗的外觀與賣家提供的圖片和視頻中的寵物狗存在明顯差異,並且小狗還患有疾病。夏女士認爲賣家存在欺詐行爲,遂將賣家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夏女士通過網絡平臺添加了寵物店鋪的店家微信,並通過店家發來的圖片和視頻選定了一隻約克夏幼犬。然而,收到的小狗不僅外觀與視頻不符,嘴變長了,眼睛也小了,毛色還深了點,更嚴重的是,小狗被檢測出有冠狀支原體等疾病。面對夏女士的質疑,賣家解釋稱,這些變化是拍攝角度的原因,患病問題則需要和飼養員溝通。
隨後,夏女士以欺詐爲由將賣家起訴至法院。涪城法院審理認爲,夏女士與賣家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賣家作爲從事寵物銷售的商家,應當對其所出售的寵物的來源、品種、健康情況等有清晰的認識。夏女士實際收到的寵物狗與其之前通過照片、視頻選定的寵物狗在形態上存在明顯差異,且經檢測,收到的小狗確實存在病患,足以認定賣家在該筆交易中存在欺詐行爲。
儘管賣家反覆強調二者差距較大系拍攝角度及光線問題、患上疾病也不是賣家原因導致,但是賣家卻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其說法。最終,法院支持了夏女士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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